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4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貳拾參片,及新臺幣柒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橘子郡男孩」及「達爾瑪和格萊格」影集,分別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任何人未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竟仍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因見其先前所購入之盜版「橘子郡男孩」DVD光碟17片及「達爾瑪和格萊格」DVD光碟
6片,均已觀看完畢且無保留價值,乃起意出售,遂於民國96年12月11日21時37分許,以其所有之「pling0303」帳號進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前開盜版光碟之出售訊息,而公開陳列上開盜版光碟。迄於96年12月21日,發覺前開拍賣訊息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以新臺幣(下同)740元(另需外加70元運費)之價格得標,且將價款匯入甲○○指示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進而取得前開盜版光碟後,乃報警並將前開盜版光碟交予員警查扣,而為警循線查獲全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2.證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 藍仁駿 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其出具之鑑識報告1份。
3.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5張、臺灣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1紙、高雄民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4.扣案之盜版視聽著作光碟共23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散布之低度行為,應均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個散布光碟重製物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行為固不足取,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已知全然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並有賠償對方之意願(惟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堅持不和解之立場而無從和解,本院卷第55、14頁參照),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係因各該盜版光碟均已觀看完畢而無保留價值,方起意販賣,且其所販賣之數量為23片,尚非甚多,犯罪情節應屬輕微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以被告之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本案犯罪所得僅為740元各節,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其於本院中已知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均已如前述,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檢察官之請求,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被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並勵來茲。
五、扣案之盜版視聽著作光碟23片,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已如前述,及前亦認明之被告犯該罪所得740元,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園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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