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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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號
原告 楊道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律君 、 王琳 、 劉峻豪 、 薛宜庭 、 陳品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庭應原告之聲請,裁定移送本院。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刑事庭判決被告均無罪(111年度金訴字第93、135號),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9,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