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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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法定代理人 許哲銘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 律師
呂文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蘇美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中350萬元為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