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鄭廷晃
右原告與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折合銀元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