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
   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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