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
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