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秋
  訴訟代理人  王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生活大亨社區八號一、二樓之住戶,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起至
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六萬四千二百元未付,迭催不
理,原告為合法成立之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伊有向建商購買二停車位,惟遭人佔用,
管理委員會應予處理等語。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一紙、存證信函一
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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