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交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
片四幀⑸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訴及診斷證明書乙紙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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