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臺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蔡東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