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浩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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