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八號
原 告 甲○○即成典精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折算銀元壹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參佰肆拾貳元,折算新台幣肆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
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