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
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
○○○股份有限公司固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以
中字第四六七五八九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有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在卷可稽,惟該公司並未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
法院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已據本院查明,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院洋
民科字第九九二七號函一紙在卷足憑,則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格自不因
主管機關之核准解散即當然消滅,其於訴訟上自仍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四千元之支
票三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爰本於
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以本件業經原
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五
七二號給付票款案件審理在案,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行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謂就已起訴事件更
行起訴者,除兩造當事人相同外,並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
求為相同或可替代之判決言,經查,本件原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提起八十九
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二號給付票款案件中據以請求付款之支票與本件票據並不相
同,有原告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二號民事判決一份
附卷可按,被告復未證明二件票據請求間有何關連,則其抗辯原告就同一訴訟標
的重行起訴云云,委無足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票款三十五萬四千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編號│發票日│付款人 │發票人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一 │89.8.2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三0九七二號│一十一萬八千元│AU0000000│89.8.22│89.8.23│
│││台中分行││││││
├──┼────┼──────────┼────────┼──────────┼─────┼────┼─────┤
│二 │89.9.2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三0九七二號│一十一萬八千元│AU0000000│89.9.22│89.9.23│
│││台中分行││││││
├──┼────┼──────────┼────────┼──────────┼─────┼────┼─────┤
│三 │89.10.2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三0九七二號│一十一萬八千元│AU0000000│89.10.22│89.10.23│
│││台中分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