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乙○○住高雄被告甲○○女四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交易第六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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