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聲請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相對人鼎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鼎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郎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杜麗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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