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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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簡美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 理 人 劉思廷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8主 文9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0理 由11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2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3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4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15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簡美莉經本院民事庭於107年1216月7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自107年12月7日17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18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無任何清算財19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20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21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22欠之工資;另本院並已依法於108年6月24日函詢全體債權人23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令全體無擔保債權人表示意見,有24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全國財產稅25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查詢26結果回覆書及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27請人民事陳報狀、聲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永豐銀行28及郵局)、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29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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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1官提出異議。
32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第一頁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