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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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記載「聲明異議」及「聲請更正錯誤補充裁定」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6日提出之「聲明異議」及「聲請更正錯誤補充裁定」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林逸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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