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4日、105年9月29日、106年1月2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109年8月1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查:㈠再審聲請人於109年8月28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以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