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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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㈠聲請人於108年7月5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及「聲請更正錯誤補充裁定」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