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秀雄 律師被告元福針織廠有限公司住臺北縣樹林市○○街一四六至一四八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