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乙○○丁○○甲○○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乙○○丁○○甲○○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