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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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以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617號假處分裁定,查封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在案,惟債權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法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債權人迄未向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木文查字第0990004866號函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附卷可稽,從而債務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