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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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71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相對人甲○○○○○○(即 郭淑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郭昆忠 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 郭靜 旋即郭淑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郭靜旋 即郭淑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4日起至143年6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郭靜旋即郭淑霞於93年6月28日邀同相對人郭昆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6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26,3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郭靜旋即郭淑霞已於97年12月10日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後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7號裁定選任相對人郭昆忠為第三人郭靜旋即郭淑霞之遺產管理人,業經確定在案,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1件、房屋抵押貸款增補條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98年度繼字第242號)影本、本院
98年度財管字第5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建│6313.30│10000分之13│└──┴───┴────┴───┴──┴─┴────┴──────┘┌──────────────────────────────────────┐│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1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1層樓房│32│32│平│鋼筋│2.│2.│平│全│││43│五王里中山東│康市南工│鋼筋混凝│.8│.8│方│混凝│51│69│方│││││路152號6樓之│段1地號│土造│9│9│公│土造│││公│││││9│││││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南工段196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共同使用部分:南工段19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