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亡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王靖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靖國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王靖國(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靖國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兄王靖國(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原住高雄市○○區○○○村○○○號)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遷居美國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查聲請人之兄王靖國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遷居美國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妹 湯王靖政 到庭證述屬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及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王靖國自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失蹤,計至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