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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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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