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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