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叁份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及自然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