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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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五號
具保人 賴軍亨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陳文赬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軍亨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文赬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