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貳拾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95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8年3月3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24片(96保8821號),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盜版光碟24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3月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相關卷宗無誤,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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