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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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竣選任辯護人彭安國律師被告陳冠榮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竣、陳冠榮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建竣、陳冠榮因涉犯殺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240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
100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01年1月24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王建竣、陳冠榮後,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靖堯、王建竣、陳冠榮、 陳有財 之供述及證人 黃達琳 、黃俊諺等人之證詞,參至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現場勘查報告、照片證物清單等證據,足認被告王建竣、陳冠榮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均應自101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