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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