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881號
原   告  周敏煌
被   告  黃泊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潮小字第8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4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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