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李周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季嘉尚
       陳永輝
受告知人 南投縣立延和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懋榮
訴訟代理人  吳國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燕裘麗」之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懋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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