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惠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
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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