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元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蔡汎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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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涪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詹月琴

台中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1月8日

285,789元

CKA175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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