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元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蔡汎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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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涪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1月8日
285,789元
CKA175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