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24號

原告 劉彥伯

被告 林永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1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19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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