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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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九十二度執字第七六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執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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