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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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邱崇廉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三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三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二三二五號提存事件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貳張(債票號碼:八四A○○○八一C,附息票:十七至二十期;八四A○○○八二C,附息票:十七至二十期),共計新台幣壹百萬元,准以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新台幣壹百萬元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三九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貳張,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三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公債須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兌領公債孳息,急需領回辦理兌息手續,特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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