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一二號判決確定,其一、二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曉玲~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仟陸佰貳拾玖元│││二├─────────┼────────────┼─────┤││送達郵費│伍佰陸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貳仟貳佰陸拾貳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