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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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一一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一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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