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榮昌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榮昌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