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 律師被告丙○○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同條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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