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楊榮順 CiruMasang
被   告  趙經邦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032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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