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楊榮順 CiruMasang
被 告 趙經邦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032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