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李庭安
法定代理人 賴曉雯
李時滄
被 告 徐聖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
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
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1日17時許,在南投縣○○
鎮○○路某小吃攤內飲用啤酒2、3瓶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輕型機車,沿富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同日18時許,途經
該路段與富中路319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減速慢行及注意有
無車輛或行人通過,並應禮讓行進中之路人優先通行,且依
當時天候陰、有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外界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其因酒後注
意力及判斷力均不如常,乃疏未注意前方適有原告由北往南
步行穿越上開路口,致撞及原告,使原告因此受有肘關節開
放性傷口、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挫傷、腹壁
挫傷等傷害。原告為此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11元
、就醫交通費1,000元及至藥房購買人造皮之費用1,000元;
且原告因上開車禍受有驚嚇、長期失眠焦慮不安之非財產上
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6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3,411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醫療費及交通費合計2,911元伊願意支付,但原
告要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酒後騎乘機車過失撞及原告,致
原告受傷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佑民醫院門診收據1份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公共危險及過失
傷害罪,經本院刑事庭調查審認屬實,以102年度交易簡字
第106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
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
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
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前述過失致
原告受傷,二者間並有因果關係,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茲就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
述如下:
(一)增加生活上需要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肘關節開
放性傷口、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挫傷、腹壁
挫傷等傷害,於佑民醫院門診治療,共支出醫療費用911元
、就醫交通費1,000元及至藥房購買人造皮之費用1,000元,
有原告提出佑民醫院門診收據1份為憑,而上開費用係因被
告侵權行為所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被告對此亦不爭執,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醫療費及交通費合計2,911元,即
無不合。
(二)精神慰撫金:原告於車禍受傷時年僅11歲,就讀國小五年級
,其因本件車禍至醫院門診治療,不但需承受身體疼痛、不
適,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就學,身心所受痛苦自非輕微,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慰撫金,自屬有據。查原告現為國
小學生,名下無財產;被告則為專科畢業,現從事服務業,
月收入約二萬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兩造陳述在卷,並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在卷可參,本院審
酌被告過失情節、原告所受傷勢致其身體及精神上痛苦之程
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請求
60,000元之慰撫金,尚屬過高,應酌減為30,000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911元,
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
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
七、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