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吉雄
黃善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招榮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50元(其中上訴人黃善唯
部分為64,600元、上訴人鍾吉雄部分為4,750元,合計為69,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