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小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燕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