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李彥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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