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454號上訴人 蕭龍吉 被上訴人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5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90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謝說容法官許紋華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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