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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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969號再抗告人 湯禾峰 即 湯奕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淑樺 間請求給付借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03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