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乙○○
甲○○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徐文祥~B3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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