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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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商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偉 訴訟代理人 蔡妃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 中山分 │99年9月25日│14,280元│AS0000000│││司│行││││├──┼─────────┼─────────┼──────┼─────────┼─────┤│002│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9年9月15日│120,120元│AS0000000│││司│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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