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林秀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0ND00000000││3│3000││├──┼───────────────┼──────────────┼────┼───┼────┼───┤│002│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0ND00000000││6│6000││├──┼───────────────┼──────────────┼────┼───┼────┼───┤│003│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50││└──┴───────────────┴──────────────┴────┴───┴────┴───┘